設置要點

國立屏東大學教育公平與創新研究中心設置要點

一、 國立屏東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具高教、技職與師培三大體系的綜合型大學,承接許多政府機關產學合作計畫。為整合校內相關資源,發揮其效益,藉由本校的教學創新與專業師資等資源挹注,扶植南部地區小學,成立本校「教育公平與創新研究中心」(以下簡稱本中心)

二、 本中心之主要任務為輔導陪伴原住民族實驗學校與實驗班、協作課程發展,媒合國小辦理學習扶助,提升學生學習成效及相關產學合作,將教育扎根、永續發展。

三、 本中心置主任一人,任期一年,並得連任。主任執行及綜理中心業務,由本校教育相關領域之專任教師兼任,並由中心組長同意遴聘之。

四、 本中心依需求設置相關業務組別,執行本中心之業務發展。各組得置組長一人,由校內外教師及國內外專業人士擔任,負責執行本中心各項業務。

五、 第一屆主任人選由計畫提案人擔任,任期一年,其後之主任遴聘由主任召集遴聘會議,會議成員由各組組長擔任,以舉手表決方式,各組組長應全數出席,同意人數應超過出席人員之半數。

六、 本中心得置研究人員、專案人員、助理若干名。由本校進用契約書另聘之。

七、 本中心得依需求設置諮詢委員,針對本中心的業務推展提供建議與諮詢。諮詢委員由校內外教師及國內外專業人士擔任,負責提供各領域專業及實務之顧問諮詢與解決方案。

八、 本中心內部之人事、行政相關作業規範,由中心會議決議後實施。

九、 本中心無編制員額,所有業務相關費用以中心自籌款及相關專案計畫之補助款為主, 以自給自足為原則。各項經費之報支,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。

十、 本中心於每學年度結束前(每年七月底)向研究發展會議提出新學年度之計畫及當年度成果。

十一、 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通過,並提送本校研究發展會議核定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本規章負責單位:教育公平與創新研究中心